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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物流学堂 >> 物流资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2017/12/26 15:42:23   Source/Author:海关总署    Page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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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第235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海关监管场所”修改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将第(二)项修改为“用于办理付汇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C类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将第(三)项修改为“用于办理收汇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C类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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