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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2017/12/26 15:44:29   Source/Author:海关总署    Page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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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第235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和第十五条中的“内销审批和”。

(二)删去第四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三)删去第六条第(一)项中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将第(二)项中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修改为“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内销的副产品,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副产品实物状态列明内销商品名称,并且按照加工贸易有关内销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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