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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2017/12/26 15:45:15   Source/Author:海关总署    Page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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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第235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见附件1)”、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提交上述(二)、(三)、(四)、(五)项文件”修改为“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文件”。

(二)删去第八条中的“见附件2”、“见附件3”、“(见附件4)”,第二十一条中的“(见附件6)”、“(见附件7)”和第二十二条中的“(见附件8)”。

(三)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年审管理”,将“运输企业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年审手续”修改为“运输企业需要延续备案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延续手续”,将第(一)项修改为“《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延续申请书》”。

将第二款修改为“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四)将第十条中的“运输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运输企业应当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中的“纸质舱单”。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七)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删去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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