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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减免税政策调整 利好桂林外向型经济

2018/1/20 9:31:29   Source/Author:桂林晚报    Page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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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桂林海关针对海关总署在执行减免税政策上作出的一些调整,专门邀请全市32所(家)高校及企业举办了一场宣讲会。

据了解,减免税政策的调整,桂林的高校、科研机构和能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比较多,了解好这些调整,有助于充分利用好减免税优惠政策,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并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

对桂林外向型经济而言,这是一个大的利好。

去年全市减免税超三千万

据了解,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相关部委制定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主要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中《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享受政策的主体(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明确定为9类。

之后的《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对减免税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桂林海关副关长梁丰任介绍,2017年,桂林海关审批减免税总货值3464.5万美元,审批减免税款3581.5万元,其中减免关税1221.3万元,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2360.2万元。实际减免总货值3177.3万美元,位列广西关区实际减免总货值的第三,实际减免税款3069.4万元。

利于促进桂林外向型经济发展

记者当天在宣讲会现场看到,包含7所高校、7所科研机构、8家内资企业、5家外资企业和1家国批减免企业在内的32个单位到场了解了相关政策,并就不清楚的问题向海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咨询。

梁丰任告诉记者,此次宣讲会主要是为了通过政策宣讲,帮助相关企业用好用足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他表示,桂林的高校、科研机构和能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比较多,充分利用好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助于桂林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提升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助于企业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

“同时也有助于推动企业转型和升级,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并且大大促进桂林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梁丰任说。

据了解,去年10月和12月,海关总署分别发布《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和《关于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及取消减免税备案的公告》,对执行减免税政策办理手续进行了重大调整。

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为八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六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为五年。调整后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监管年限更改为三年。而第二份公告中提到,自2017年12月15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同时取消减免税备案。

一是除海关总署有明确规定外,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以下简称“QP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无需以纸质形式提交;二是申请人可在首次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一并向海关提交涉及主体资格、项目资质、免税进口额度(数量)等信息的相关材料,无需提前单独向海关办理政策项目备案。

给企业带来很大便利

政策变化后有什么影响呢?

桂林海关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适当缩短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近两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在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出台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对部分领域、部分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方面,缩短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与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之间可以相互促进,加强衔接。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条件保障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6至2017年度,进入单位的设备总共有8台,共减免税208万元。他认为,海关对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由五年缩短到三年,能够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对工作也有很大促进。

“按照原来的政策,如果将设备拿到外地用要办理异地监管,在当地的海关办完手续后,还要回桂林海关办理,之间周期很长,步骤也很繁琐。”他表示,政策改革后,现在设备过了三年监管年限后,就能直接在外地使用,扩大了设备的使用范围,让设备的作用更大程度地发挥。

而“无纸化”与取消减免税备案,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便利。中国外运广西桂林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从该政策出台后,目前已为一家企业办理了减免税无纸化备案。“实行无纸化之前,为企业办理减免税申请时至少要准备20多页材料,并且带来海关审批,而现在只要将材料通过QP系统客户端扫描上传到系统,海关就能直接看到数据材料。”

在她看来,这样节省了大量时间和人力。“材料有很多细节可能海关都要求修改,以前每修改一次,就要重新将材料交到海关,而现在可以先在电子版上修改,合格后再将纸质材料交到海关留存。”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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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注意事项

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能擅自对减免税货物进行处置。那么,减免税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有哪些主要情形?如何处罚?

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只能由特定主体(减免税申请人)使用,不能由其他人使用;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享有同等减免税待遇条件的主体,如果使用申请人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手续,或者由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补缴税款后转让给其他人使用。减免税申请人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应当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八条(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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