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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干货!相符交单是怎么回事?

2018/8/9 4:29:29   Source/Author:飞捷腾达-国际货代精英    Page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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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干货!相符交单是怎么回事?

根据UCP600第二条(定义)中的规定:“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Complyingpresentationmeansapresentationthatisinaccordancewiththetermsandconditionsofthecredit,theapplicableprovisionsoftheserulesandinternationalstandardbankingpracticeUCP600Art.2)。这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一次对于相符交单进行了清晰的定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定义与传统上人们对于相符交单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传统上,在银行从事国际结算工作的员工以及进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对于相符交单的理解是所谓的“八字真言”,即“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也就是:

第一,有的出口公司将两种单据的名称印在一起,当来证仅要求出具其中一种时,应将另外一种单据的名称删去。单据的名称,必须与来证要求相符。如信用证规定为“Weight Memo”,则单据名称不能用“Weight List”。

第二,两种单据的各项内容,应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的内容一致。如装箱单上的总件数和重量单上的总重量,应与发票、提单上的总件数或总数量相一致。

第三,包装单所列的情况,应与货物的包装内容完全相符,例如,货物用纸箱装,每箱200盒,每盒4打。

第四,如来证要求这两种单据分别开列时,应按来证办理,提供两套单据。

第五,如来证要求在这两种单据(或其中一种)上要求注明总尺码时,应照办,此单据上的尺码,应与提单上注明的尺码一致。

第六,如来证要求提供“中性包装清单”(Neutral Packing List)时,应由第三方填制,不要注明受益人的名称。这是由于进口商在转让单据时,不愿将原始出口暴露给其买主,故才要求出口商出具中性单据。如来证要求用“空白纸张”(Plain Paper)填制这两种单据时,在单据内一般不要表现出受益人及开证行名称,也不要加盖任何签章。

而在UCP600的规则之下,相符交单的涵义被扩大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但要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而且要做到与UCP的相关适用条款相一致,还要做到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一致,只有同时符合以上3个方面的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才是相符单据。以下我们通过几个实例来具体解读一下什么叫相符交单(Complyingpresentation)。

情形之一:交单须与信用证条款保持一致

假如信用证中包含以下条款:

Insurancepolicy/certificateinduplicatefor130percentoftheinvoicevalueshowingclaimpayableinChinaincurrencyofthedraftsblankendorsedcoveringoceanmarinetransportationallrisksandwarrisks,那么受益人必须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投保比例即130%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不是按照UCP600第二十八条按照110%的比例投保。也就是说,当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与UCP600的条款出现冲突时,信用证条款具有优先权,单据制作以信用证条款为准。

  情形之二:交单须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保持一致

  众所周知,一份信用证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一份由进出口商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但信用证与其所可能依据的销售合同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两份法律文件,UCP600第二条对于信用证的定义是: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既然如此,信用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完完整整地把基础合同中的条款全部反映到信用证条款中来,开证申请人(进口商)通常只是有选择性地在信用证中规定那些证明受益人履行其各项义务的单据。这就可能出现下述情形:在信用证对某些事项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如何办理呢?这时UCP600中的“相关适用条款”就发生效力了。例如,当信用证规定了受益人需提交正本运输单据,却未明确规定受益人装运后提交单据的期限,这时受益人或其代表就要按照UCP600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中c款的规定,在不迟于装运后的21个公历日内交单。这就是说,当信用证条款未有明确规定时,按照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办理。

  情形之三:交单须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保持一致

  在实务中,我们往往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信用证和UCP都未对某些事项做出明确规定,这时,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就开始产生效力。例如,当信用证要求提交FormA产地证,同时要求提单须做成Toorderofshipper或Toorderofissuingbank这类指示性抬头,在这种情况下,FormA产地证上的第二栏收货人信息应如何显示呢?ISBP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作成“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

  以上我们对UCP600规定的“相符交单”进行了详细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笔者在银行多年从事国际结算工作的体会,在信用证交易中,即使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UCP以及ISBP的规定,但仍不能保证这样的单据一定能够获得开证行的付款。比如,UCP与一般的信用证中都没有汇票必须由出票人签字的规定。但是一张没有出票人签字的汇票肯定是不合格的,根据票据法,没有这项要式内容,票据不成立。所以,合格的单据还必须符合法规(Legallyacceptable)以及常规(Commonsense),比如毛重应大于净重(除非是“以毛作净”,即grossfornet),否则进口商或开证行有权拒付。此外,按照UCP600的最新规定,“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需要。

  受益人缮制单据的基本要求:准确。这是缮制单据的第一要求。要求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即所有的单据都要与信用证保持一致,“单单一致”即单据与单据之间的相同内容都要一致。

  完整。包括内容完整、份数完整、种类完整。

  及时。在信用证项下交单必须掌握装运期、交单期和信用证有效期。

  简明。单据文字内容力求简单明了,避免画蛇添足。

  整洁。单据的缮制必须力求表面整洁。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他单据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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