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标准合同正式出炉
2016/5/3 8:39:05 Source/Author:中国商务新闻网 Page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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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航运标准合同是维护我国航运企业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由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变过程中提升软实力的重要元素。”4月26日,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举办的“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发布会暨货运代理法律实务研讨会”上,贸仲委、海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认为,《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的制定和推广,旨在使其在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内起到示范和引领的作用,促进我国物流法治环境的提升。
据介绍,《条款》采取仲裁的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对物流、货运代理争议集中管辖,利用仲裁权威性、灵活性、裁决执行便利性等诸多优势,有效避免管辖权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便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物流、货运代理纠纷。
制定标准货代合同成当务之急
作为一个物流大国,我国港口吞吐量、海港集装箱吞吐量、铁路货物发送量、道路货运量、电子商务市场规模、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里程等均居世界第一。2014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超210万亿元,物流业增加值超3.4万亿元。国际货运代理业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而大规模发展,而“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和更大的国际市场,但同时也必然会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带来许多法律风险。
“到目前为止,我国货代行业尚未形成比较完整的国家法律层面的规范体系。而针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业务实践中基于企业规模大小、市场地位强弱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往往因未对一些关键条款进行约定、权责模糊不清,在履约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因而使得制定标准货运代理合同成为当务之急。”于健龙表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多年来在提供海事仲裁服务中深切体会到,制定一份公平合理的合同对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何等重要,尤其在当前航运市场持续低迷、企业面临洗牌重组的情况下。
2015年年初,海仲委上海分会调研走访,设立课题项目,委托有关专家开始起草《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在合同制定过程中,海仲委上海分会多次召开专家讨论会、修改数稿,得到了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及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的支持,同时广泛征求了国有、民营、外资货运代理企业、行业协会、院校、法院、政府部门、律师等各方面意见,形成了包括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简式合同及货运委托书在内的格式文本。
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示范条款有十个部分共七十余项条款,对实务中货代业务履行的一些重点环节进行了约定,例如委托手续、委托内容是否齐全,交接环节和责任期间是否明确,费用计算标准的依据、数额的确定方式,逾期支付费用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期间货损货差、延迟的索赔,受托人的免责和责任限制问题,纠纷的处理方式等。
另外,示范条款对实务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突出问题,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相应的约定。例如,第六条第7款约定乙方可以转委托;第三条第6款约定如实际托运人请求交付运输单据的,乙方应向其交付;第五条第2款约定如甲方逾期支付款项,乙方有权滞留甲方委托的任何货物和文件单证等。
海仲委仲裁院副院长陈波告诉记者,由于物流所涉领域甚广,既包括海上、陆上及空中运输,又包括仓储、装卸、加工、信息、代理、保险等,导致物流争议的管辖权分散,加之物流本身专业性强,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纷繁复杂又琐碎的现实状况不利于物流争议的妥善解决,用仲裁的方式由专业人士解决争议,具有权威性、灵活性、裁决执行便利性等诸多优势,又可为当事人节省费用和时间。
重在示范和参考作用
记者了解到,示范条款的起草主要考虑了当前货代行业下述一些现状和问题:首先,货运代理业务的复杂性,货代在整个物流环节中起到链接和润滑的作用,涉及多重身份和交叉责任,较为复杂。其次,货运代理企业的利润薄,增值率有限,在社会产业链中处于离不开又不属于高端业务,市场地位相对较低。同时,货代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操作不当、经营违规是货运代理纠纷与损失的主要原因。此外,货代协议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导致货代合同履行中一些所谓的惯例已涉讼却发现并没有合法合规的依据。
作为基本要求,《条款》强调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包含协议要素,体现货运代理行业特点和协议的框架性,最关键的是要立足公平、公正,平衡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偏向委托人或受托人,以合法、能切实履行协议、预防风险为关键。
而为满足大中小各种类型的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和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和参考作用,海仲委上海分会共起草了协议条款相对比较严密的《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和协议条款相对简单的《货运代理协议(简式)》两个协议文本。同时,考虑到货运委托书在实务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考虑到实务中经常有单票委托而不签订协议的情况,海仲委上海分会又起草了一个通用型《货运委托书》供货代物流企业在货运代理实务中参考使用。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秘书长刘学德对此表示,示范条款将扼住诉讼纠纷的源头,提高事前规范、事中防范的能力。其意义在于既规范了责任义务,防范了风险,又在合同法以外,结合行业特点进行了补充。
海仲委近年来在制定航运标准合同上表现活跃。海仲委上海分会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组织专家编辑出版了《航运标准合同系列(上海格式)》第一分册、第二分册,海仲委于2015年开始与中国拆船协会合作编写并于今年年初发布了《中国拆船协会拆解废船买卖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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